•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五)

    来源 :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时间:2018-10-16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备案私募基金时,应当按照《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的要求,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机构确有开展跨资产类别配置的投资业务需求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详情
  • 关于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 : 中基协发发布时间:2018-10-16
    为规范基金募集机构销售行为,指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起草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详情
  •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 :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时间:2017-11-28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的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详情
  •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来源 : 中基协发布时间:2017-11-07
    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存在哪些不予登记的情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此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相关自律规则,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详情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9-22
  •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来源 :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时间:2017-09-14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征求意见稿)

    来源 :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时间:2017-09-14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制定本条例。详情
  •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来源 :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时间:2016-04-18
    4月18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上述指引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种类、内容、频率和方式等有关事项。详情
  •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来源 :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时间:2016-02-04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具体实施安排,另行通知。详情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来源 :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时间:2016-02-01
    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正式对外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详情
  • 关于发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时间:2015-02-01
    各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为支持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公、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外包服务规范开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制订了《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2015年2月1日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情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全文

    来源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时间:2014-01-07
    第一条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详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上

    来源 : 中央法律法规发布时间:2015-04-24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详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中

    来源 : 中央法律法规发布时间:2015-04-24
    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 第八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 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 十三章 监督管理详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下

    来源 : 中央法律法规发布时间:2015-04-24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详情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来源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时间:2016-07-15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详情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时间:2014-08-2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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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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