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募集出新规 募集主体需甄别投资者是否合格

时间:2016-04-25 11:53:03

      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从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首次系统地构建了一整套专业、具有操作性的行为标准和业务规范。

     《办法》明确了三个重要问题,一是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即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二是明确了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三是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明确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并保证资金原路返还。根据介绍,从中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两年以来的行业治理实践中来看,私募基金募集缓解缺乏可操作性的业务规范和职业标准,越来越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和通电,违规募集成为私募基金乱象之源。一方面,部分募机构合规意识淡漠,公开宣传、虚假宣传、误导诱导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承诺保本收益、售卖“飞单”、挪用募集资金等种种乱象层出不穷、花样翻新。另一方面,私募基金募集主题与管理主题权责不清、缺乏有效的投资者风险揭示和确认机制,基于契约、自律、行政监管、司法的多元有效约束和救济机制缺失。《办法》规定了募集程序依三个层次层层递进。首先,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内容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其次在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募集机构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最后,募集机构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才可签署基金合同。

     《办法》还确定了募集机构的六项募集行为义务:第一,在不特定的对象群体中,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第二,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第三,充分揭示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第四,募集机构须实质审查合格投资者相关资质,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后访客签署合同,明确禁止非法拆分转让;第五,强制设置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第六,探索回访确认制度,由募集机构的募集人员旅行回访程序,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亿元等,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此外,《办法》坚持了分类管理、适度管理的原则,一是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等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冷静期要求做出差异化安排;二是针对自然人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做出差异化的保护安排和程序性要求;三是针对回访确认制度,考虑到目前资产管理行业尚未完全实现全行业功能监管、统一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标准的实际情况,为避免产生“劣币驱逐良币”式的不公平,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公示信息中公示是否建立回访确认制度。《募集》办法的正式生效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从发布到实施的三个月过渡期内,募集机构须当尽快完成相关行为整改和内部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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